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然而有一些购货方受利益驱使,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未开票优惠价格的同时,购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样一起案件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何某、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被告单位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判处罚金十八万元。
2007年,郭某和妻子何某一起创办了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内的多家物流公司。郭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何某系财务管理人员,胡某系财务人员。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为节约经营成本,获得更优惠的货运价格,大量业务通过临时委托个体司机进行运输,导致公司长期缺少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有渠道为物流公司提供进项发票,开票点数在6个点左右。”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某物流科技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
“这刚好能够解决公司发票难题。”胡某随即便把上门推销进项发票的事汇报给了郭某,郭某觉得这方法可行,同意购买进项发票。
就这样,胡某每月计算好公司缺少的进项税额,在郭某的授意下联系该物流科技公司开票,该物流科技公司在扣除票面金额5.6%左右的开票费后进行回款,并由何某具体操作汇入公司账户或作为货运费支付给司机。之后,胡某便拿着这些发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以此少缴税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对在案证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内容的综合分析研判,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没有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郭某、何某让胡某通过该物流科技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30份,价税金额2600万余元,税额合计210万余元。
检察建议
“该公司涉嫌犯罪,主要原因在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存在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税务法律意识淡薄、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机制缺失等企业管理漏洞。
2023年12月,承办检察官对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公司及员工的税务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切实堵塞监管漏洞。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工作。目前,该公司已全面自查税务风险,加强开票风险预警与管控,完善财务制度,有效推动公司规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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