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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户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022年度异常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情况的公示(三)

发布时间: 2022-07-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异常稽查对象实施了随机抽查程序,共有30户律师事务所被抽中。根据工作要求,此次调查采取先自查后实施检查相结合的稽查方式,特此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8日


01第一稽查局多措并举开展律师行业自查辅导工作

发布时间:2022-06-23 09:56 来源:白银市税务局

本网讯   近期,白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局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省局工作方案作为开展重点税源行业中介机构稽查工作的总抓手,多措并举开展律师行业自查辅导工作。

一是开展税收政策集中宣讲。第一稽查局根据工作方案、针对律师行业特点制定了集中宣讲计划,组织相关纳税人参加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会,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宣讲解读,同时向与会纳税人发放了宣传资料。会上还进行了现场答疑,让纳税人真正对税收法规“应知尽知”,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二是安排专人辅导。为便于与纳税人及时沟通,第一稽查局对每户检查的纳税人指定了两名检查人员进行“一对一”辅导自查。既有上门辅导,也有电话、网络等形式的辅导,方便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随时咨询政策规定,有效提高了自查工作质效。

三是制作自查提纲。该局安排业务骨干,就近几年检查重点税源行业纳税人查出来的涉税问题制作了行业自查提纲发放到了纳税人手中,辅导纳税人做好税收自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以降低入户检查时查出问题被处罚的风险。

今后,第一稽查局将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为保护国家税收安全提供保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捍卫法治公平正义保驾护航,为依法服务纳税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自身力量。

02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43652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2〕 32 号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违法事实:(一)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629,000.00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二)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629,000.00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516,000.00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113,000.00元。你单位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17,019.47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65.55元。罚款金额(万元): 2.388502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03主体名称:浙江***律师事务所

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一稽罚﹝2021﹞36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1-10-22

处罚内容:对以上未按规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计6189.73元。

罚款金额(万元):0.618973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律师事务所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浙江**律师事务所在与诸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由其开具的发票,以上3份发票对应成本共计150000.00元,已全部在2018年度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其中2018年9月列支100000.00元,2018年12月列支5000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0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368583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律师费收入合计2,245,993.40元(含税),其中,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362,700.00元、2017年合计871,101.20元、2018年合计1,012,192.20元,上述收入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2,004,593.40元,以现金方式收款241,400.00元,未在你单位账上反映,在我局进场检查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幸某某个人账户(中国银行广州***金融中心支行,账号643153048310)向你单位的雇员律师、行政人员支付分成收入及工资薪金合计8,594,172.94元,其中,2016年6月至12月合计733,219.20元,2017年合计2,101,893.09元,2018年合计5,759,060.6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27,131.7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99.20元,依法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8,015.6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3,56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49.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14,241.6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07,120.8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77.7136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05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90415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稽 罚 〔2022〕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发现你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业务收入305,339.80元(不含税收入),其中:2014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85,436.89元,2015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113,592.23元,2016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106,310.68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没有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经检查,发现你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无合同收入80,097.09元(不含税收入),没有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检查发现你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部分案件没有对应纸质合同但有收款情况,根据行业特点,你所又无合法理由证实案件的收入情况,故对你所无合同的案件业务收入核实依据:一是有收据的按照收据金额核实业务收入;二是无合同且无收据的的案件参照司法厅案件代理收费标准核实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14年度发现你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7宗,核实业务收入36,000.0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34,951.46元;2015年度发现你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5宗,核实业务收入15,500.0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15,048.54元;2016年度发现你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3宗,核实业务收入31,000.00 元(含税),不含税收入30,097.09元。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应补缴税费的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所2014年至2016年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申报收入385,436.8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其中:2014年少缴增值税3,611.65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3,859.23元;2016年少缴增值税4,092.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你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9.40元,其中:201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2.81元,2015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14元,2016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6.45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你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346.89元,其中:201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08.35元,2015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15.77元,2016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22.77元。 

4.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对你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31.27元,其中:201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72.23元,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77.19元,2016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81.85元。 

5.根据《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你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堤围费248.29元,其中:2014年少缴堤围费88.82元,2015年少缴堤围费92.63元,2016年少缴堤围费66.84元。

处罚依据: 我局已于2020年2月26日对你所发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0〕2号),根据上级对我局巡察的反馈意见,现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栏的规定,对你所偷税,造成2014年至2016年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9.40元,合计金额12,372.51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186.2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1862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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