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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开票税筹被税务稽查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一稽罚[2023]8号

案件名称 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对外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10月17日与内蒙古***旗教育局签订了价款分别为10689988.00元和12998999.00元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上合同教学仪器设备已货到验收。

你公司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开设银行账户700102****1264在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收到内蒙古***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各学校仪器款累计15001994元。

你公司也向购方提供2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3867949.05元。

经查实,以上发票销售方栏目虽为你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但并非你公司正常领购,而属于其他企业领购的发票。 

经检查人员核实,以上业务是孙某借用你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开展业务、使用你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并以你公司名义在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开设银行开立账户700102****1264。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给正蓝旗10所学校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共计1075931.00元。

经查看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你公司于当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申报了相应税款。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陈述,因孙某提供给***学校的发票有问题,便与其协商、要求你公司开具部分发票,张某同意开具以上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你公司同意孙某以你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收取货款,你公司作为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履行供货义务,承担合同责任,也应是纳税义务主体。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的应税收入20407884.03元(不含税)全额进行申报纳税,仅申报952151.35元(不含税),涉及少申报应税收入19455732.68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9月份应补缴增值税486968.79元,2017年6月份应补缴增值税2700912.31元,2018年6月份应补缴增值税115164.83元,2018年10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3239.45元,上述共计补缴增值税3336285.3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2016年9月份应补缴城建税34087.82元,2017年6月份应补缴城建税189063.86元,2018年6月份应补缴城建税8061.54元,2018年10月份应补缴城建税2326.76元,上述共计补缴城建税233539.98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规定,应补征教育费附加100088.56元、地方教育附加66725.71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你公司正常业务毛利率法计算得出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两者取其高原则,你公司201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1323.61元,201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86283.51元,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9275.27元。2016-2018年度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236882.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月印花税3207.00元,2016年10月份印花税3899.70元,2018年10月印花税53.68元,上述共计补缴印花税7160.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考虑到你公司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未发生拒绝、阻挠检查的行为,对所偷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3813868.13元,处以0.5倍罚

纳税人名称 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150019XH

处罚结果 1906934.0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4-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4-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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