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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精选:取得虚开发票抵扣,未发现资金回流,超过5年不追缴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4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32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1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盱眙***淮塑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1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19号

盱眙***塑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5667)

  我局(所)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7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盱眙县***)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大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2102154130,发票号码00479061-00479068,00528841-00528846,价税合计1288324.78元)。经实地检查,你单位实际已走逃失联;经查询相关存款账户,从现有资料未发现你单位汇到大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两笔款项存在回流的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接受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话记录,寄送《税务检查通知书》EMS单据、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截图等,用于证明企业已失联;

证据2:金山系统申报情况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长期未申报。

证据3:电话记录1及大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资金流水,用于证明检查人员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人员联系经过及对方回复信息;

证据4:你单位及相关个人资金流水明细,用于证明企业付款及当期资金流动情况;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增值税219015.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上述应纳税款已超过五年追征期,对上述税款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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