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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5

近期

有不少宝粉前来咨询本宝

职工医保缴费视同年限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制度等医保问题

今天小编就整理下了相关问答

大家快来了解下吧

↓↓↓

01职工医保缴费视同年限


图源:重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根据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回复: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重庆市医保现行政策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其中,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①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③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④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重庆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02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制度



根据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回复:

根据重庆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规定,随单位参加重庆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门诊特病病种为25种,特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3种特病按90%支付(报销费用在3.7万元以上后按10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起付线与住院相同且全年计算一次,年报销限额与住院共享。

目前重庆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主要通过医保基金中的个人账户进行保障,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目前还在研究制定中。

职工医保门诊特病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Ⅰ型、Ⅱ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噪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増生(55岁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増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丙型肝炎,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阿尔兹海默症




03

灵活就业医保和职工医保重复缴费


根据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回复:

根据《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号)精神,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其本人可在次年携身份证到现参保地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0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根据重庆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重庆市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重庆市自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收。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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