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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盘存!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事项需注意→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9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一起来看看吧↓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1.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常见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01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己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醒


  •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 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02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0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案例分析

    1.准确确认租金收入


    某物流服务企业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2023年1月1日,向乙公司承租一间仓库,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期至2024年1月31日,甲公司须在承租期开始时,即2023年1月1日向乙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不含增值税)。会计处理上,乙公司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务处理上,乙公司一次性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选择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乙公司租金跨年度,且在签订合同时提前一次性收取,符合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乙公司选择了按照租赁合同开始日,即2023年1月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情况,乙公司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中作纳税调整。


    笔者提醒,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在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时,一定要盯紧合同约定的时间。此外,还需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提前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特殊情形。


    2.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乙公司2023年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丁公司处购入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但一直没有取得发票,预计今年年底前也很难取得发票。对于乙公司来说,是否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本案例中,丁公司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乙公司在2023年度真实合理、实际发生且应当取得发票的支出,须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存在对方企业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这种情况乙公司就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可以证实其发生的支出真实合理,且与生产经营有关,即使是跨年度取得的发票,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笔者提醒,若企业的支出在汇算年度没有取得相应凭证,在汇算结束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的,该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完整留存备查资料


    丙公司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目前打算进行报废处理,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问题,但是,笔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丙公司留存备查资料并不完整,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丙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笔者提醒,对于此类损失,要及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如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等。对于企业来说,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前留存好备查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保管留存10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追缴其税款,而且还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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