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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不同用途,直接影响相关费用税务处理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7

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手机具有很高的普及率。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会将自产或外购的手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赠送,一些电信运营商会推出“充话费送手机”的活动,还有的企业可能购入手机用于短视频拍摄、直播带货。在这些情形下,企业购买手机发生的费用,很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基于准确的交易定性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是企业财税人员的基本功。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一些传统的认知很可能被打破,同样一件商品的交易,可能在不同的情形下被认定为不同的性质。交易性质变了,具体税务处理也可能跟着变。手机,正是这样一件商品——是的,你熟悉的手机,其实不仅仅只是手机。

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国内市场手机总体出货量(即手机生产企业销售给手机代理商或中间商的数量)累计2.89亿部,同比增长6.5%。其中,5G手机出货量2.4亿部,同比增长11.9%,占同期手机出货量的82.8%。这么多手机通过不同渠道进入企业和个人手里,相关的税务处理对吗?“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麻雀’,值得好好剖析。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举一反三,在准确对交易进行定性的前提下,合规适用具体的税收政策条款。”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说。

发放给全体职工,手机是集体福利

A公司主要从事家居产品生产、销售。2024年1月,A公司外购100部手机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A公司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3.2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时,对外购手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杨峰告诉记者,A公司财务人员的税务处理并不恰当,可能引发少缴税款的风险。

杨峰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外购手机发放给职工,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假设A公司为手机生产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须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自产手机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邹胜分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A公司将外购手机用于集体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手机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实务中,部分企业对于外购手机用于集体福利,相应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存在疑问。邹胜结合政策分析,企业外购手机作为集体福利的情形,并未列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条款中。不过,根据此前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未列举的项目,如果确实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邹胜提醒企业如果对类似业务存在疑问,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后再行处理,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杨峰同时提醒,A公司员工取得了企业发放的手机,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外赠送给客户,手机是一种礼品

2024年1月,因业务需要,M公司购入一批手机作为礼品,无偿赠送给部分客户。对无偿赠送手机,财务人员作了视同销售处理,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作了进项税额抵扣。

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蒋庆利分析,M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此时,无论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为手机生产,都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因手机的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M公司同样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手机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邹胜提醒企业,对于无偿赠送手机发生的费用,需要先区分具体的用途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无偿赠送手机是为了外部招待,则相应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无偿赠送手机是为了宣传推广,则相应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常情况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务中,部分企业会将外购手机无偿赠送给个人。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蒋杰举例说,某商场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奖品为手机。在这种情况下,抽到手机的个人消费者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赠送的手机是自产的,按该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如果手机是外购的,按该手机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预充话费赠送,手机包含于服务

N公司是一家电信服务商。为吸引用户,N公司推出了“预充话费送手机”“办理宽带送手机”等活动。根据用户预充话费金额、开通宽带价格的不同,赠送不同价位的手机。

生活中,电信服务商以“充话费送手机”等方式吸引用户,已经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亳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葛绍邦介绍,在这类交易行为中,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也就是税法中所说的混合销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款进一步规定,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这类业务中,电信服务商购进手机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葛绍邦说。

邹胜分析,电信服务商发生“充话费送手机”等行为,可以参考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结合N公司的情况,在“预充话费送手机”“办理宽带送手机”这类活动中,N公司需要就收到的总销售金额按照通信费(宽带费)和手机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杨渤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与其他赠送行为不同,个人消费者在“充话费送手机”等交易中取得手机的,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于拍摄直播,手机是生产工具

P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2023年12月,P公司购买了一部价格(含税)为4399元的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06.08元。P公司将购入的手机交由员工使用,主要用途是日常拍摄、发布与产品相关的短视频以及直播带货。

自媒体平台为企业产品宣传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手机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手机成为了企业的一个生产经营工具,相应的税务处理与之前几种情况又不一样。”亳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张勇说。

在增值税方面,P公司购入手机拍摄短视频、直播带货,主要是用于日常经营管理,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506.08元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P公司可将手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根据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进一步明确,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P公司为例,其购入手机的价格为4399元,未超过5000元,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手机购入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通过手机直播带货所带来的销售收入,P公司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邹胜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企业将手机作为生产经营工具时所产生的通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因私使用所产生的通信费,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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