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我们的职业 >> 财税资讯

逾期多长的应收款项可做损失?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8

一、坏账已实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金额不同,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若不符合其它条件,即使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账务要求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
四、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五、总结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是可能因为不能判断是否真实发生的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是可能因为不能判断是否真实发生的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环球广场8楼B区 咨询电话:159-2336-0468 / 023-6363-4612 渝ICP备14006945号-1
Copyright ©2014 重庆铭美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 五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