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我们的职业 >> 财税资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收入确认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问题一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


Answer 


答: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外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问题二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问题三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


Answer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余款在按揭贷款办理转账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问题五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的,赠送的商品是否要按捐赠处理?


Answer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销售金额。

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环球广场8楼B区 咨询电话:159-2336-0468 / 023-6363-4612 渝ICP备14006945号-1
Copyright ©2014 重庆铭美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 五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