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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以案说法】出资不足涉及的法律风险!

最近客户经常询问: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自己是否会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接下来,笔者将对出资不足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一一的讲解,希望能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

案例

张三和李四作为发起人股东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分别认缴50%股份,李四已经全额缴纳注册资金50万元。2024年公司欠乙公司60万不能归还,乙公司可以找谁清偿该笔债权?

结论一:乙公司可以找张三在未出资本息(本金50万+章程约定应出资未出资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政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通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计算基准:未出资的本金及其应计利息之和。

计算期间:从应出资之日起至实际出资之日止。

利率标准:一般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小结:对于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不管股东是否到出资时间,均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结论二如张三没钱拒不支付,乙公司还可以要求李四对张三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李四承担补偿赔偿后可以向张三进行追偿。

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小结:张三和李四均作为发起人股东,即使李四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当债务人要求张三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而张三无法履行时,债务人仍然可以要求李四对张三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

(一)公司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缴纳认缴资本,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产生相关的利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更侧重人合,所以各位老板在成立新公司选择股东时一定要多方面考虑,避免因其他股东未及时缴纳认缴资本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其他股东未及时缴纳认缴资本时,公司可以向其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其出资,避免因其他股东未及时出资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特别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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