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存货被淹损失500万?一文讲清税务扣除全流程!
案例背景: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该企业存货被淹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需满足以下关键要求: 1、扣除金额:按净损失额扣除 扣除金额并非简单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而是损失总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净额。 例如:保险公司最终理赔10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额为: 500万-100万=400万元。 2、申报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核心材料:五大关键证据 企业需在申报时准备好足以证明损失真实、合理的材料,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如入库单、采购发票、成本核算资料等); ②仓库进水、存货被淹的现场证明(如照片、视频、气象灾害报告); ③资产盘点表及损失清单(列明受损存货名称、数量、金额); 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损失鉴定报告; ⑤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如仓库保管责任认定、保险理赔文件); 税法依据:核心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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