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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以案说法】当意外来临之时,当事人的遗产如何分配?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当意外来临的时候,当事人的遗产如何分配?他的后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继承当事人的遗产?哪些人可以享有继承当事人遗产的资格?接下来,笔者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带着大家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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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继承的方式有哪几类?顺序是怎么样的?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结论:根据内容可知,主要可以通过三类方式继承当事人的遗产:分别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但是每一种继承方式在顺序上面存在差异。

继承方式顺序为: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定继承

所以,如果当事人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则当事人的遗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问题二:张三因意外去世,未订立遗嘱,去世时他的父母、妻子、哥哥和儿子均在世,请问哪些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相关结论:张三去世时,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三的遗产,张三哥哥不能继承他遗产。如果在张三去世时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已经去世,则张三的哥哥可以继承张三的遗产

问题三:张三意外去世,其妻子和1个8岁的儿子在世,张三是否可以将其全部的遗产都指定给妻子继承?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相关结论:张三可以将全部的遗产指定给妻子继承,但是因儿子只有8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张三需要为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全部的遗产分配给妻子。

问题四: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是否不享有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相关结论:所以女儿也享有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问题五:出轨所生的孩子(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其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相关结论:所以即使是出轨所生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享受其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问题六:儿媳是否可以享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结论:儿媳不是公婆的子女,通常是不享有其遗产的继承权的。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比如提供主要生活费用、承担医疗费用、日常起居照顾和提供住房保障等),则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问题七:胎儿是否可以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结论:胎儿也是当事人的子女,所以可以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但是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总结: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所以可以采用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明确遗产的归属,确保遗产能够按照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分配。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当意外来临之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家庭纠纷: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这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家庭纠纷。例如,兄弟姐妹之间可能因为遗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

无法保障特殊需求:如果被继承人有特别的分配意愿,如为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保留遗产,或者希望对照顾自己较多的人给予特别馈赠,没有遗嘱这些特殊需求难以实现。

遗产处置难度增加: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通常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等共有,这可能使得遗产的处置(如出售)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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