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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股东如何规避“人格混同”判定,防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背景

铭美财务在为企业提供财税、股权咨询服务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在《调研报告》中给客户提示一种风险:股东存在多家关联公司,其对外经营业务相似,股东及管理人员相同,同时存在人格混同、对外经营存在负债未偿还的情况,老板及老板关联的公司容易被穿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公司不是老板自己的吗?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吗?为什么我花自己公司的钱还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依据、案例事实、风险规避来讲讲什么是“人格混同”,同时应该做什么来避免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一、法律依据
1.‌法人财产权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出资后财产归属公司所有,股东仅享有股权(如收益分配、决策参与权等),无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2.法人人格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十条,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虚构交易转移资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推定混同。
3.公司横向穿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关联交易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刺破公司面纱”案例

一个公司欠债,其关联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认为不可能,但本案告诉我们:如果关联公司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就要承担责任!而判断关联公司间是否人格混同,关键要看公司间的人员、业务、财务是否存在交叉或混同。

涉案公司情况介绍

一、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均为王永礼、倪刚。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家蓉(王永礼之妻,占90%股份)、吴帆。

二、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也交叉任职。

三、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均从事相关业务,相互之间共用统一格式的《业务手册》、《经销协议》,并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

四、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均为王永礼的签字;开具收据时,三者的财务专用章混合使用;三公司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业绩、账务均计算在一个公司名下进行业务往来。

2005年至2007年期间,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工科技公司)、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重庆公司,是徐工科技公司子公司)分别与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徐工科技公司、徐工重庆公司向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销售装载机、压路机等工程机械产品,并约定了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徐工科技公司、徐工重庆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

2005年8月15日,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共同作出说明,要求三公司所负的债务统一由川交工贸公司承担。

2009年8月6日,川交工贸拖欠徐工科技1051万余元的货款未付,徐工科技诉请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同时要求川交工贸的实控人王永礼,及王永礼对外投资的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瑞路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均为同一人,工商手续经办人也为同一人。从而认定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2、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

3、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对外支付依据的签字均为同一人。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

一、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及利息;

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启示

该案件将三家独立法人但关联的企业横向穿透,以其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不仅支持横向穿透,同时也支持纵向穿透,就是当子公司与母公司人员、业务、财务混同不清的时候即会被穿透。怎么判定人格混同,法律层面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以下特征:

1.财务混同

(1)两公司、股东和公司混用资金,资金往来不分你我。

(2)两公司财务人员互相兼任,财务管理混乱。

(3)两公司共用一套签章,互相混用。

(4)两公司财务核算混同,合并计算销售额、成本。

2.人员混同

(1)两公司管理人员互相兼任,如本案中王永礼在三家公司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

(2)两公司员工频繁固定的互相流动。

(3)两公司待遇不一样,但互相补贴。

3.业务混同

(1)两公司业务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共用一台打印机,共用一套宣传手册等等。

(2)两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趋同,工商注册和实际经营范围趋同。

那如果要规避股东被横向或者纵向穿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就应该规避上述的财务、人员、业务混同,除此之外,我们的老板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还可以做以下规划来避免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公司设置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股东(避免夫妻、父女、父子等直系近亲属)。

②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以第三方视角来增强企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③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资金归集的规则和程序,同时严格执行。

④独立核算,独立申报、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独立且完善,能实现股东到自身举证公私分开的功能。

⑤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资金存借时,应遵循市场标准,实施有偿服务。

▋特别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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