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夫妻共同财产实务探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一:婚后取得父母赠与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B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2021年7月B与其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转让给B,B未支付对价。该30%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中,B与父亲存在亲属关系,且股权转让时未支付对价,该股权转让实质上为股权赠与。针对父母赠与子女股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可知,父母婚后赠与夫妻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B的父亲将3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B时并未以赠与合同形式明确归属B一方,并且AB之间也不存在《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对财产的特殊约定,故该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认定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股权的出资进行实缴 B于2021年3月认缴某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AB于2022年3月结婚,2022年5月B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30%股权的出资进行了实缴,则该30%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无需在设立之初即实缴对应的注册资本。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系于婚后实缴的,在无法证明实缴部分源于婚前财产时,通常推定对应该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2021)粤06民终16796号案例二审判决书中也表明:“案涉32%出资比例登记在代东名下,结合案涉32%出资比例的实缴时间,案涉32%出资比例系周玉琢与代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缴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婚前认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实缴出资所获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婚后所获股权为一方婚前所持股权换股所得 B婚前持有C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AB于2021年3月结婚,B于2021年6月以C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换股取得D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则B所取得的该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 换股是股权支付方式的一种,收购方以本公司或相关公司股票作为收购对价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收购支付方式。根据案例内容,B以自己婚前所持股权换股取得了D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甚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B婚前所持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即换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来源于婚前财产的转化,所以该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仍属于B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收益 B婚前持有C股份公司股票,AB于2021年3月结婚,B婚后取得该股票获取的收益是否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也未进行经营管理,仅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进行抛售,抛售后产生的增值是个人财产形态上的变化,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用的是业余时间还是上班时间,只要进行了反复抛售购买,就应认定夫妻共同对股票实施了经营管理,离婚时股票的的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对股票所注入的资金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又向该股票账户注入资金,无法查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投资比例,法律推定混同投资的所有增值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③ 设立信托:利用信托架构进行财产管理 ④ 遗嘱规划:提前规划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可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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