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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非个人原因离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的相关政策与实操指南!

对重庆地区的企业的HR和财务而言,员工非个人原因离职而获取的一次性补偿的个税处理是日常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若操作不当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重庆本地政策、真实稽查案例及申报实操,全面梳理相关要点,助力企业合规处理。

一、重庆地区政策核心---免税限额与计税规则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结合重庆本地数据,政策核心可概括为“3倍以内免税,超3倍单独计税”。 
- 重庆本地计算依据:以2024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1271元(重庆市统计局2025年1月发布)为基准,免税限额=121271元×3=363813元。
- 具体规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未超过363813元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重庆地区计税示例:重庆C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员工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补偿42万元。 
1.免税部分:363813元(重庆2024年免税限额)
2.应纳税部分:420000元-363813元=56187元
3.税率匹配:56187元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第2档(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4.应纳税额:56187元×10%-2520元=3098.7元,C公司需代扣该税款并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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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地区稽查案例---未申报免税补偿的风险
2025年第二季度,重庆某汽车零部件企业D公司因减产裁员,向6名员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在15万元-28万元之间(均未超过重庆363813元免税限额)。但该公司财务人员误认为“免税就无需申报”,未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免税备案。
同年7月,税务部门通过金税系统比对发现:D公司个税申报数据中,未体现该6名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记录,却存在人员社保停缴、工资发放终止的信息,疑似漏报。随后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D公司补充申报。最终,D公司虽无需补缴税款,但因未按规定时限履行申报义务,被处以1800元罚款,同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三、个税申报实操---重庆企业两步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端)
企业需根据补偿金额是否超免税限额,分“免税申报”和“计税申报”两类操作,流程如下: 
1. 免税申报(补偿≤340959元)
a.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综合所得申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模块。
b.点击“添加”,录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在“收入额”栏填写实际补偿金额(如25万元)。
c.在“免税收入”栏填写与“收入额”相同的金额(25万元,因未超免税限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0”。
d.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申报”,并确认申报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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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税申报(补偿>363813元)

a.进入同一模块,录入员工信息及补偿总金额(如42万元)。

b.在“免税收入”栏填写重庆免税限额340959元,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20000元-363813元=56187元”。

c.系统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匹配税率(10%)及速算扣除数(2520元),生成应纳税额3098.7元。

d.确认税款金额后,保存并提交申报,后续通过“税款缴纳”模块完成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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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细节解析:搞懂“能享”与“不能享”
1. 适用人群
无论是重庆本地居民员工,还是在渝工作的非居民个人(如外籍员工),只要是非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均适用该政策。
2. 符合条件的补偿类型
- 经济补偿金:企业因破产、协商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一)至(四)项发放的补偿。
- 生活补助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发放的补助(现多适用于历史遗留的国营企业员工)。
- 其他补助费:需满足“一次性”“补偿性”特征,如员工主动离职或因轻微过失被辞退时,企业自愿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不确定时建议咨询重庆市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所)。
3. 不适用的情形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属于“合同终止”而非“解除”,需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竞业限制补偿金:通常按月发放,不符合“一次性”要求,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4. 特殊赔偿金的处理
企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未按时支付补偿(加付50%-100%赔偿金)而支付的款项,只要是“一次性发放”,均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可按重庆地区政策享受免税或单独计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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