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社保新规来袭,企业需要做好的应对之策!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政策主要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无效。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且企业补缴后不得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政策发布之后引起一片骚动,令中小企业主在立秋时节不寒而栗,瑟瑟发抖。
首先,各位企业家朋友们大可不必这么慌,“社保新规”其实并不“新”,社保一直遵循的是强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法律层面,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只是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通过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就可以规避责任。然而,这类协议自始无效,因为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新规不过是重申和强化了这一法律规定,企业应理性看待,及时调整用工管理方式,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保,以规避法律风险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对于社保的缴纳监管并未严格执行,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新规执行后,大概率仍然会按照这一原则继续执行。投诉缴纳社保的,大多数是以办公室白领居多,对于类似于餐饮店、修理店、按摩店的个体的员工来说,他们很多更偏向于“落袋为安”,因为如果要补缴,涉及到要补的不仅仅是单位,还有员工个人,他们往往不愿意补这个钱。那企业除了“坐以待毙”之外,我们对于新政实施就没有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吗?针对大家的疑惑,我也帮助各位有困惑的企业老板梳理了以下几类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情况,大家可以针对自身公司实际用工情况合理地运用。
①在校实习生
未毕业、仍由学校统一管理,以学习为目的进行实习的学生,实习生与企业属于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只需要签订《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无需缴纳社保,但建议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②退休返聘人员
已经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但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
③非全日制用工
比如清洁阿姨之类的工种,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24小时,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在用工后15天之内发放非全日制员工工资。该类员工无需缴纳社保
④个体外包/承揽关系
企业将某项业务或工作发包给个体户或者个人(承揽方),由承揽方自行完成工作交付,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缴纳社保。
⑤兼职人员
该人员已经在其他公司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缴纳了社保,在我司从事兼职工作,兼职企业无需重复缴纳社保,同时应与劳动人员签订“兼职协议”。
⑥停薪留职人员
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⑧劳务派遣人员
除此之外,我们很多服务的客户还问到,与员工签订《社保补偿协议》是否没有用,那我在查阅了相关的司法判例之后形成的观点是:仍然有用!但是协议的条款注意明确或添加以下重点内容:
①在签订《社保补偿协议》的时候明确,单位每月在发放工资时,额外支付XXX元作为社保补偿金,如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承担单位部分社保,员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社保缴纳,且员工需要退还已经发放的社保补偿金。
②在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在工资条上明确,哪部分是工资,哪部分是社保补偿金,同时分别发放并且备注“社保补偿金”。
③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核,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④此外,企业还需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协议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本次《解释二》的宣布执行,不管是因为满足社保缺口的需要,还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然,它同时也预示着以前不合规的时代即将结束,以前我们在电商平台、个体小店总能购买到低于大平台价格很多的产品,并不是企业依靠构建自己的供应链优势或提升管理效能来获取价格优势,往往是靠着偷税和克扣员工社保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公平市场竞争,完善社保和税收监管执行,可能会经历阵痛,也绝对是未来国家发展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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