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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和人力资源行业的区别

现实中,很多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或人力资源的非核心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公司,下面我们来聊一聊这两种模式有哪些不同。

一 
  概念不同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特点在于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由派遣机构负责管理,用工单位则负责具体使用。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行业涵盖了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多个方面,旨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成长。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谁签订

如果劳动合同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则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如果劳动合同未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则属于劳务派遣。

 服务内容
1、劳务派遣的服务内容:
(1)人员派遣服务;
(2)劳务管理服务;
(3)薪酬福利管理;
(4)劳动纠纷处理;

2、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内容:

(1)人才招聘与选拔;

(2)培训与开发;

(3)薪酬设计与管理;

(4)绩效管理;

(5)员工关系管理;

 销售额的计算

1、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缴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税。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税。

劳务派遣公司

计税方式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6%

可全额按6%开具专票;

简易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顿

5%

可全额开普票;

也可以计税销售额开5%专票,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以开具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

司全额按3%开专票;

简易计税(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可全额开普票:

也可以计税销售额开5%专票,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以开具普票。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一般计税按6%的税率缴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5%的征收率缴税。

(2)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

计税方式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客户单位要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铺售额

6%

以计税销售额开具专票;

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以开具发票。

简易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可全额普票;

也可以计税销售额开5%专票,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以开具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客户单位要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铺售额

3%

可以以计税的销售额按3%开具专票,

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以开

具普票。

提醒注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无论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人力资源服务类公司,如果选择简易计税,那么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能变更。
 营业资质的区分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2、人力资源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律的规定。
 劳务派遣的税收风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用工单位为了多在税前扣除,虚构业务、虚增劳务派遣使用人员数量、伪造合同等形式,多列成本支出和费用,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将挂账代替收入,隐瞒全部收入,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

(3)盲目扩大计提范围,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计提“三费”,扩大企业所得税应扣除规模,少缴企业所得税。

(4)真外包、假派遣。

2、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劳务外包不可以差额征税。但有一些劳务外包企业生硬套用劳务派遣政策,或故意混淆,不当使用劳务派遣的差额扣除政策,最终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少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那么,劳动者在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会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为避免此现象发生,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故意虚构数据,比如申报数据和实际工资支付不一致,以虚构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以此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按照国家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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